【信息时间:2014-07-01 阅读次数:57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与应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04年开始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至今,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已实现全覆盖。2012年全市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到目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已达100%。

  据了解,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必须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是走形式,表面上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对此,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

  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认为,条例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此举旨在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根据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而苏州市政府办2009年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等。

  条例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计显示,全市目前有13万多名事业编制人员。到去年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3012 户,参保人数10.5万人,其中缴费职工7.3 万人,比上年增加0.5万人。

  我市于2003年制定《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当年7月1日起,将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纳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意见明确,原在机关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流动到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机关事业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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