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以后,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区人社局于5月15日发出《致全区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指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但尚未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须于7月1日前取得行政许可。
为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开信》提醒各劳务派遣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主动申请行政许可,做到依法经营。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三性”及“比例”规定,做到依法派遣。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派遣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对于超范围、超比例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协助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组织、安排和管理在校学生的实习工作,对于已经实施的,应当及时稳妥地将实习人员交由学生所在学校方管理。
三是劳务派遣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规定,做到依法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告知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且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从其约定,并执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公开信》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参保登记工作。
据悉,区劳动监察机构将于下半年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凡查实劳务派遣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将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予以惩戒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