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0-07-24 阅读次数:76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是强制性的,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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